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病虫害技术和产品,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