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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