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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