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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