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由生产经营者对该批次农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由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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