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农产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土壤环境、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检测平台,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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