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关省、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协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支持双方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相应标准和要求以及双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农产品供应基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支持双方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相应标准和要求以及双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农产品供应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