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条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因安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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