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2-13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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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作物病虫害危害,加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 第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 第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 第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 第六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本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人员,督促和指导农... 第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预报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毁。 因重点工程... 第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条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一条 植保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人员应当做好农作物病虫...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二条 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及时作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三条 农作物发生较大范围病虫害危害或者受到不明原因危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分析,发布农作物病虫害气象预报。气象部门与农业...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采用抗病虫良种、合理的间作轮作、科学的田间管理等措施,减少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 ...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组织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作物病虫害实施有效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植保机构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其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 使用化学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养蚕、养蜂等产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及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情况,可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的推进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的建设。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或者委托专业化统一防治服...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农作物...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对下列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财政、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科...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农作物病虫害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落实农作物...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者采用发放资料、...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九条 植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中指定所推介农药的生产单位; (...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农药经营者需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当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并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建立购销台账,对产品来源、产品信息、销售信息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植保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 废弃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发生农作物农药药害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农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财... 第四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未按照省植物检疫机构的风...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作物,是指粮食、棉花、油料、麻料、糖料、蔬菜、茶树、桑树、烟草、草类、绿肥...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林业、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农药经营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具备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