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