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