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废弃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集中回收和无害化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