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农药使用者不得擅自增加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