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植保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符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农作物采收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