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发生农作物农药药害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农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置,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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