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当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并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农药的防治效果,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张贴植保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公开农药使用咨询电话,及时解答有关询问。
禁止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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