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农药经营者需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