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