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者采用发放资料、集中授课等形式,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定期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农药经营者等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