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九条 植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中指定所推介农药的生产单位;
(二)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时以营利为目的,宣传、推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
(三)违反规定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新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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