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县  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证格式,由省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