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未按照省植物检疫机构的风险评估及处理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引进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予以没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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