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