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