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