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养蚕、养蜂等产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及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情况,可以提出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以及对特定农作物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录,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前款规定使用农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