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植保机构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植保机构提出的防治意见,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按照规定做好病虫害防治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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