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分析,发布农作物病虫害气象预报。气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无偿提供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气象信息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
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刊登植保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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