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