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农作物病虫害灾害防控责任制度,加强植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灾害应急防控、绿色防治措施的推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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