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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