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