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1-25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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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 第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 第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动物... 第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加强村... 第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 第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第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 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免疫、消毒等预防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 第十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情况,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 第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 第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第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第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 第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 第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第二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条 禁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乡(镇)人...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 第三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动物疫病,尚未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控制和扑...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县(市、...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四条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五条 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染疫或者疑...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七条 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相关设施,实施动...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动物的产地和饲养场(户)名称、购...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八条 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五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动物...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 第六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收缴《动物检疫...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调入,处二千元以...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动物防疫法和本...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七十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