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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