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的动物防疫知识培训,但不得收取培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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