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改、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