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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