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