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