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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