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动物疫病,尚未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