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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