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章 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