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停止调入,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