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