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