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