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