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章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兽医、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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