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调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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