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